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我市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根据《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订)(津注协[2017]26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事务所高度重视并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综合评价信息。
二、凡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经市财政局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在我市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所),均应参加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填报。2016年12月31日前已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当年综合评价。
三、各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填报的综合评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注协依据各事务所填报的综合评价信息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市注协将对部分事务所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如果发现事务所填列信息不实,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取消事务所当年综合评价资格;如果发现事务所弄虚作假,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填报方式: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tjicpa.org.cn)→点击办公自动化→点击事务所综合评价管理→点击综合评价填报列表→点击填报,按照系统要求在线进行录入。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请于2017年5月5日前完成综合评价的填报工作。市注协将根据各事务所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综合评价排名并在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和公告。各事务所在填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和注册部反映。
联系电话:23287883。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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