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加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管理,净化注册会计师队伍,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 2022 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11号),现就做好全省202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1年12月31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在册的注册会计师。
重点检查对象:2021年注册的注册会计师;2021年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70岁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在2021年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为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专职执业和职业胜任能力等情况。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挂名执业行为。检查材料包括:会费缴纳、继续教育、社保,以及反映注册会计师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的相关材料。
三、年检方式与时间
全省2022年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依托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上检查方式进行。
全省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网上提请年检的时间为:2022年6月8日至7月31日。
四、年检程序
(一)事务所自查与信息更新
事务所在办理年检工作前,应当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是否有已离职的注册会计师;是否有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是否有已去世的注册会计师;是否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对具有以上情形的注册会计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再将处理结果在行业系统上更新并报告省注协。事务所应当确保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行业系统)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提请年检
1.信息基准日与提请方式
本次年检的信息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提请年检应当以该基准日的信息为准。年检既可以由注册会计师提请(提请后须由所在事务所审核),也可以由事务所代为提请。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登录行业系统(网址:,具体操作详见系统首页的“年检系统操作指南”)或年检微信小程序提请年检(注:扫描行业系统微信服务号二维码并关注可以进行密码找回)。
2.应上传的注册会计师年检资料
(1)社保证明材料:提交2021年度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提交退休证扫描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因在原单位办理内退、停薪留职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完税证明材料:提交2021年度个税缴纳证明或所在事务所支付薪酬的证明材料。
3.信息基准日在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由本人登陆行业系统的个人账户提请年检,同时提交2021年度社保证明。
(三)获取年检通过二维码
经省注协审查确认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可登录行业系统点击“二维码”获取并下载本人年检通过的二维码,并根据需要打印粘贴于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对应页面。
五、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形
(一)截至提请年检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进行补检。
(二)截至提请年检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对于不予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或注销其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省注协将及时对网上提交的注册会计师社保情况、完税证明、工资收入流水情况等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要求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相关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为确保年检程序和结果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增强年检公信力,省注协在年检期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电话:0571-85179130、88824598,邮箱:。
(三)为便于联系全省注册会计师年检等行业会员管理工作,省注协会员管理部新建了会员管理QQ工作群(群号:801578950),该工作群实行实名制管理,各事务所可指定1名联络人加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6月6日
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财政厅,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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