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公示稿)》已经编制完成,现予公示。对公示信息的意见,请于2019年5月30日前反馈。
我会将根据公示情况,正式发布《2018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联系人:中注协注册部 周京
电话:(010)88250136
电子邮箱:zhoujing@cicpa.org.cn
附件:
年度业务收入前 100 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
(会协〔2018〕1 号)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透明度,便于公众了解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开展事务所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三条 事务所信息发布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应当在每年 5 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
第四条 列入信息发布范围的为上年度业务收入排名前100 家事务所(以下简称前 100 家事务所),并按事务所业务
收入排序。事务所业务收入,是指以事务所为主体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公布事务所业务收入总额的同时,公布其中的鉴证业务收入和非鉴证业务收入。
事务所业务收入信息依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事务所财务报表。
第五条 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事务所可自愿参加按业务收入排序,并据以列入发布范围: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设立条件的。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六条 除公布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外,同时公布前 100家事务所的以下信息:
(一)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三)事务所从业人员数量(不包括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的从业人员数量)。
(四)事务所的分所数量。
(五)事务所所属的同一国际会计网络或国际会计联盟的成员数量(按国别或地区为单位进行统计,不按国别或地
区内的分所为单位进行统计)。
(六)处罚和惩戒情况,即,最近 3 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为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
惩戒的情况。
上述信息以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为基准。
第七条 事务所信息取自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适时更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应当对本地区
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填列和更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 12 月31 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
列入信息发布范围: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并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九条 各级注协应当根据职责,结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对事务所填报信息进行检
查。
第十条 信息发布后,如果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中注协应当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公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
更正的相关事务所,应当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应当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发布的相关事务所信息,并撤销参加下一年信息发布的资格。对相关事务所填报业务收入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由中注协惩戒委员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
第十一条 中注协注册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前 100 家事务所信息发布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地方注协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事务所按年度业务收入排名的信息发布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8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事务所信息(公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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