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中,如何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和处置?
在成本法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和处置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 首先,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初始成本包括购买股权的现金支付、发行股权的成本以及与购买相关的其他费用。
2. 当长期股权投资发生转让时,需要计算转让收益或转让损失。转让收益等于转让价格减去净书值(即初始成本减去已计提的累计摊销)。转让损失等于净书值减去转让价格。
3. 将转让收益或转让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收益大于转让损失,将其列为当期收入;如果转让损失大于转让收益,将其列为当期费用。
4. 在转让时,还需要将原来的长期股权投资从资产负债表中删除,并将转让收益或转让损失的金额调整到股东权益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的,例如以其他资产或股权换取,那么转让时的交换成本应该是公允价值,而不是原来的初始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将交换成本与转让收益或转让损失进行比较,并按照上述步骤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