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行业面临税收流失问题,通过税收筹划合理避税是否可行?哪些做法不合理?涉嫌逃避缴纳税款,又会有什么处罚?一文带你全面了解!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某网络主播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藏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涉嫌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此次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涉案金额最大的一次。那么咱们来看看涉案避税方案步骤,分析一下。
STEP1:在税收洼地成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目前,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已经成为税收筹划的主要手段,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承接业务,这样便可以将个人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政策,来大幅度降低税负。个人独资企业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具体内容参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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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选择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方式。随着监管的收紧,查账征收将成为直播业征税的主要方式。2021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释放了两个信号:一是加强日常税收管理,网络主播个人工作室或企业,建账建制,采用查账征税,也就是不再允许不合理的核定征税;二是加大避税案件查处力度。
Step2:平台与单个网络主播设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签订业务或是单个网络主播与其多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有业务往来
从实质重于形式来讲,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将收入分散至各个人独资企业,达到了稀释效果,将所得进行分流,已达到避税目的。然而这种操作属于以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的改变收入性质的虚构业务。
那是不是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平台合作的方式,都不可取呢?
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双方业务的实质。签订合同之前要考虑交易实质,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筹划业务。
Step3: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形式比较复杂,所以可能会通过少申报纳税来进行逃避缴纳税款。
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嫌逃避缴纳税款,会有什么处罚呢?咱们来学习一下相关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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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例如中国广告协会2020年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作为纳税人,应不断提升税法遵从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作出财务和税务处理,把握好筹划的度,防止单纯为了降低税负而实施过度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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