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一) | 影响(二) | 影响(三) |
接前文“《证券法》修订对注会经济法考试的影响(一)”,我们继续来看《证券法》的修订中,与注会经济法有关的证券法的主要变化:
1.证券上市条件,由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废除暂停上市制度。
【新旧法条对比】
2.“短线交易”内容增加。
【法条链接】《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注意】新法修订后,“短线交易”的适用范围,由上市公司拓展到新三板挂牌公司;监管对象采取“实际持有”原则,扩大持股对象的范围。
3.虚假发行,责令发行人回购(新增)。
【法条链接】《证券法》第24条第2款: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注意】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变动
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内容增加。
【新旧法条对比】
【结语】每年CPA考试各科教材都会有相应的变化,而教材变动之处又是每年考试的热点,且《证券法》一章在注会经济法考试中又是重中之重,因此对于本次《证券法》修订,考生应当重视。祝愿所有的考生在考试的大道上一帆风顺、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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