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起我的小竹篓,来到故宫办年货!腊月二十七,杀鸡赶大集,随着春节的临近,家家户户都在准备着采买年货,准备高高兴兴过大年!
三百年前的故宫太和殿广场上,也正在举行着一场别开生面的年货大集,皇帝太后在年货集上却遇到了这样一件有趣的事儿!
事情经过:
大家正逛着热闹的集市突然传来了一阵争吵声,“这个是我的”,“这个应该是我的才对,我已经给钱了”。
这吵闹声惊动了太后,问:“这是怎么回事呀?”
皇帝面露不悦的说:“皇额娘,没事的,我让他们这就下去”。
太后却说:“咱们还是过去看看吧。”
皇帝只好不快的跟着过去了。来到人群中,一个卖玉器的摊位上,太后问:“怎么回事呀,如实禀报。”
只听宫女珍珠说:“太后,这是我先看上的玉器,已经付钱了,和老板说好了,一会再来拿。谁知这贪财的老板又把玉器高价卖给了玉红。”
宫女玉红紧跟着说:“太后,我并不知道珍珠已经付钱了,老板并没有告诉我,我只是觉得这只玉器和我家娘娘的气质很配,所以想买回去送给娘娘,让娘娘高高兴兴过个年。”
老板说:“太后,这玉器虽然珍珠姑娘付钱了,但是还没有拿走,我还是能够再卖的呀。”
珍珠说:“这玉器就是我的。”
玉红说:“是我的才对。”
这时皇帝怒气冲冲的说:“行了,都别说了,咱们办这个年货大集,就是为了让大家都能买到称心如意的东西,过个欢乐的春节,没想到还办出错来了。”
太后说:“好了,皇帝,别生气,这东西到底归谁,咱们还是请各位看官来评评理吧。”
皇帝说:“对,太后说的对,那就请各位看官说说吧。”
看官解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处理办法:
据此可知,本案属于一物多卖,老板与珍珠、玉红订立的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而珍珠已经支付了价款,因此老板应当将玉器交付给珍珠,珍珠能够获得玉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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