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一、特定关键审计合伙人
公众利益实体特定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5年。
在5年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冷却期],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该客户审计业务,不得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不得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或客户提供咨询,也不得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特定关键审计合伙人包括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和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做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但不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
例外: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而不能按时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任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并且通过采取适当措施防范不利影响,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延长1年[那就成了6年]。
15教材新增两例:
例1:某审计经理是某上市公司2010-2011年签字注册会计师,2012-2013年其晋升为财务报表项目合伙人,则关键合伙人的任职年限包括2010、2011、2012和2013年。
例2:某合伙人2008、2009年担任某上市公司关键合伙人,2010年没有担任,随后继续担任2011年及2012年的关键合伙人,则其五年任期为2008、2009、2011、2012年和2013年[冷却期不足2年的继续累计]。
二、轮换时间表
下表适用于一般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已成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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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换之前最长服务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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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服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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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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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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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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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参见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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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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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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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适用于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轮换时间表
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
实体前的服务年期(X年) |
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
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 |
暂停服
务期间 |
X≤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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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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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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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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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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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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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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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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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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