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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告诉你审计程序怎么用(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02

导语:在“注册会计师告诉你审计程序怎么用(二)”里面,我们阐述了检查和观察两种程序的应用方法,本篇文章将给大家分析一下函证程序的使用方法,希望对大家日常工作有所帮助。

函证:最有力的证据

函证获得的证据属于外部证据,因此可靠程度很高。函证的范围很广,不局限于银行存款、往来款项、交易信息,只要是会影响会计报表且有发函条件的事项均可以发函。例如,某企业业务性质很容易引发诉讼,则审计师可以向该企业的外部律师顾问发函以证实审计师已了解的诉讼信息是全部的和最新的。

函证程序最重要的是控制发函和收函,由被审计企业代发代收的函证是无效的,目前我国许多规模不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这点关注不够,许多审计师把发函和收函的工作交给被审计单位。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了函证中心,统一进行函证的收发工作,确保了函证程序的有效性。

函证程序应关注点不必多说,下面仅从防范舞弊角度提示两点:

1、被审计企业提供的对方名称中包含的地址和通讯地址是否一致。当拟函证的公司通讯地址和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域不一致时,审计师要考虑其中有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按照相关规定,异地经营如果属于设点经营,则应该设立分公司。如果拟函证的公司在某地可以接收函证,则该公司在某地应当是有经营场所,那么函证的接收方应该是某公司某地区分公司。

2、联系人电话。联系电话应为固定电话,最好是网上可实的号码,尽量避免联系电话为个人手机号码。

这两点目的在于保证收到的回函确系被函证企业回复的,这很重要。

某次新三板上市审计项目中,审计师向应收款项期末余额较大的项目进行了函证,严格按照了函证程序的要求,并且收到了全部的回函。但审计师事先预计是不会收到全部回函的,于是审计师安排人员在工商局网上查询系统中查询了所有发函的企业,发现有一家企业在工商局网站系统中显示已经注销了。也就是说,该函证很可能有问题。最后审计师对所有的发函企业进行了检查,并与被审计企业进行了沟通,按照沟通结果,对应收款项进行了减值处理,并重新评估了财务数据舞弊的可能性。

因此,审计师不应只关注回函率不够的情况。当回函率高于我们预计的时候也要仔细分析原因。一般来讲,被审计企业规模越大,在业务中处于强势地位,则回函率会较高;被审计企业规模较小,在业务中处于劣势地位,则回函率较低。另外应付类回函率较高,应收类回函率较低。

本文说明了函证程序的使用方法,那么剩下的三种审计程序在实务中该怎么应用呢,具体情况敬请关注正保会计网校撰写的系列文章“注册会计师告诉你审计程序怎么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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