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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税收法律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10-23

  2015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现在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适当安排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4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等。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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