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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据此规定,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时,而不是破产宣告时,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3.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信托、委托交易、融资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
4.通常认为,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管理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5.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债务人工会所有的财产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谓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该出资人因出资分期缴纳期限未到而没有缴纳认缴的出资、出资缴纳期限已到而没有缴纳或全部缴纳认缴的出资,广义上还可以包括缴纳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情况。
【相关考点】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所谓非正常收入,通常是指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发生破产原因后取得的绩效奖金、过分高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收入部分以及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等。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否则,就可能出现对实际上并无担保的债权不公平清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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