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进行冲刺阶段的学习,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高频考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其中,后两种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合同法》则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具体见第4章的委托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2)由于“传递信息”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2)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