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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8-21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1.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自然人   权利能力   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人   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法人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有他人的法律义务作保证的资格。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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