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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7-02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法条评析】《票据法》21条规定: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法条评析】《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类推适用:

  (1)形式合法的无效出票行为的收款人,背书转让给他人。

  (2)票据行为完成记载后遗失、被盗。

  (3)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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