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14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5-17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

  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1、辩论原则

  (1)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2)辩论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口头,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2、处分原则

  (1)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3)是否撤诉、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可以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并非每一案件必须经过两审,这主要指如下情况:(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提示:另外,对于二审终审制,法律另外规定了再审制度予以补充,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5、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当事人起诉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2)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6、法院的判决与裁定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