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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06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三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纳税保证

  2.纳税抵押

  3.纳税质押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注意客观题的考查。

  【主要考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一)纳税保证

  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的情形。

  2.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二)纳税抵押

  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三)纳税质押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三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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