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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务行政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06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务行政诉讼。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四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税务行政诉讼管辖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4.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

  【主要考点】: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维持判决;

  2.撤销判决;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四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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