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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05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十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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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1)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上述第(1)项所列事项中,除第(2)项所列事项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解释】注意区分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不同决定主体。

  (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上述第(1)项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5)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6)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十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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