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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票的出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05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票的出票。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九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关于汇票的格式

  2.出票的效力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汇票的出票

  【解释】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1.关于汇票的格式

  (1)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7项:

  ①表明“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解释】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解释】银行汇票上存在三个金额: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结余金额。

  (2)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3项:

  ①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解释】付款日期有四种形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②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解释】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2.出票的效力

  ①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②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因为出票人的委托而成为票据上的关系人,并不直接成为票据债务人。付款人在票据上签章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③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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