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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05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征收管理。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3.纳税申报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5.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6.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7.纳税申报填写方法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主要考点】: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清算时,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三、纳税申报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适用于: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1.汇总纳税企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1)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2)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2.分摊税额计算: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和对应权重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局管理。

  七、纳税申报填写方法——了解主表结构(38行)

  利润总额

  -境外所得+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所得减免-补亏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

  -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实际应纳税额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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