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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05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八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解释】两种费用的联系在于: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都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而产生的;都是以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支付的。

  两种费用的区别:破产费用是消极产生的,而共益债务是积极产生的,例如为了增加债务人的财产而履行合同等就属于共益债务的。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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