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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垄断协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05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垄断协议。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十一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横向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3.垄断协议的豁免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垄断协议

  【解释】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生产相同产品的经蓠者达成的固定产品价格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产品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垄断协议的豁免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反垄断法》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对于上述(1)~(5)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十一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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