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征收管理。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一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自行申报纳税
2.代扣代缴纳税
3.核定征收
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规定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
【主要考点】: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缴纳方式: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
一、自行申报纳税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2.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其他。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11个税目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①免税所得;②暂免征税所得;③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各项所得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二、代扣代缴纳税
(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之外的10个税目。
(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1.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三)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四)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三、核定征收
关注律师事务所:不允许全行业核定征收。
四、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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