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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05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征收管理。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一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自行申报纳税

  2.代扣代缴纳税

  3.核定征收

  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规定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

  【主要考点】: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缴纳方式: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

  一、自行申报纳税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2.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其他。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11个税目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①免税所得;②暂免征税所得;③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各项所得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二、代扣代缴纳税

  (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之外的10个税目。

  (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1.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三)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四)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三、核定征收

  关注律师事务所:不允许全行业核定征收。

  四、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规定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一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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