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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28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破产申请的受理。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八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解释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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