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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契税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28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契税法。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八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征税对象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税收优惠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

  【主要考点】:契税法

  (一)征税对象

  契税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五种具体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者应向国家缴纳出让金,以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现值(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6)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税收优惠

  重点关注以下几项: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3.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八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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