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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国有独资公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17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国有独资公司。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六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4)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或更换。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解释】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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