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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公司的解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17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公司的解散。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六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公司解散的原因

  2.强制解散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公司的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强制解散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解释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释2】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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