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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09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五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责任承担

  2.责任追偿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形式的确定,关键取决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而为的执业活动的主观心理状态。

  2.责任追偿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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