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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07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履行抗辩权的类型

  2.不安抗辩权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1.履行抗辩权的类型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及时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该情形为: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把握以下要点:①要有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时,方能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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