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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03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物权变动的原因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3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即如果是针对不动产,则无需登记就发生物权效力。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前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就属于该规定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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