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留置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03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留置权。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留置权的设立

  2.留置权的范围

  3.留置权的实现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留置权

  1.留置权的设立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合同约定。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的范围

  【解释】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释】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主要考点

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