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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03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二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诉讼时效的中止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解释】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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