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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03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二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 无效民事行为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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