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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答疑精华: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6-26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火热进行中,您是否还在为遇到难题不能够及时解答而感到苦恼?为方便学员备考,网校从答疑板中整理了部分答疑精华。当然,如果学习中遇到问题,您可以到所报课程的答疑板进行提问,网校老师会及时问您解答!

  学员问题: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重叠吗?

  回答:居民管辖权:

  所谓居民管辖权,就是一个主权国家按照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该原则规定,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只对居住在本国的居民,或者属于本国居民的一切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而不必考虑是否在本国居住。换言之,一个国家征税的范围可以跨越国境,只要是属于本国居民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国家均享有征税的权力。实行居民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对居民提供了社会公共服务和法律保护,那么居民就应该对国家履行纳税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因此,对居民的境外收入而言,收入来源国不能独占税收管辖权,税收权益应该在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进行分配。

  公民管辖权:

  亦称“国籍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公民管辖权的行使其关键是确定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公民身份,而不论其居住在何地或何国,自然人公民身份的判定是以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为标准。法人公民身份的判定则是登记注册地标准。一个纳税人只要具有一国的公民身份,这个国家即国籍国就有权对其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即使其公民在国内无所得或在本国不居住而仅在其他国家居住或在他国取得所得,都要征税。公民管辖权并不注重外国公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公民管辖权是按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的最初形式,在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实践中曾占据重要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自然人和法人的大规模跨国流动,公民管辖权的主导地位逐渐被居民管辖权所替代。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行使公民管辖权。

  这里的居民这是税法角度看的,而公民则是类似于国籍的角度。

  如果您也对以上知识点有疑惑,建议您结合课程辅导书再做进一步的理解,该知识点属于注会《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的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注会《税法》辅导老师授课中都讲到过。关于备考中遇到的问题,还可以去网校论坛与各位学友讨论,期待您的参与!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一章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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