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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1

      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注会备考就是一场比拼耐力的马拉松。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希望广大学员撸起袖子加油干。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1.非公开发行:

    (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情况:

    ①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按约定披露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

    2.公开发行:

    (1)报告:

    ①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

    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在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总结】强制审计:一人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年报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情况:

    ①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②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按规定披露

    3.重大事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

    ★【注意】重大事项包括:

    ①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②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③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④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⑥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⑦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⑧发行人作出减资(不包括增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⑨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⑩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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