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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监事会的职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7

  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注会备考就是一场比拼耐力的马拉松。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希望广大学员撸起袖子加油干。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NOT直接罢免)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补充】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NOT提案权),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补充】上市公司监事会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注意】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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