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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3

  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合伙人 人数 2个以上合伙人
性质 ■合伙人为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①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为外国个人或组织。
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协议经营期限并非必需事项(若约定经营期限,须作为登记事项)。
名称 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出资 时间 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作价 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链接】公司对非货币性出资须评估作价。
限额

2.登记:

(1)成立时间: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变更登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

(3)注销登记:清算人在1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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