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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合伙企业清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3

  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注会备考就是一场比拼耐力的马拉松。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希望广大学员撸起袖子加油干。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伙企业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强制清算 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债权申报: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口诀】清算一路三四五

3.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1)路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责任: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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