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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合同的基本理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09

  荀子说过:“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这句话对于广大的注会考生来说再合适不过。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法》的适用

1.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不适用:

(1)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政府用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按法律对名称和规则是否有规定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 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双务合同
按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注意】常见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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