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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合同成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09

  荀子说过:“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这句话对于广大的注会考生来说再合适不过。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 承诺生效时
书面 合同书形式 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签章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注意】当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信件、数据电文 双方约定成立之前签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
实际履行原则★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示例】A、B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B公司尚未有书面合同,B公司就按口头约定发货,A公司清点入库,合同在A接受B发来的货物时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 承诺生效的地点
数据电文 约定→收件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经常居住地
合同书形式 ■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签章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的签订地不符:约定的签订地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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