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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保证与保证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09

  荀子说过:“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这句话对于广大的注会考生来说再合适不过。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2.保证合同

性质 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
形式 (1)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
(2)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或盖章。
(3)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4)第三人单方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补充】民间借贷合同中保证条款的认定(新增)

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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