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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物的种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07

  荀子说过:“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这句话对于广大的注会考生来说再合适不过。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视是否唯一、是否可替代。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视是否一次性。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

【补充】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6.主物与从物

判断标准 示例
独立存在 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
从属关系 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

【补充】主从物的常见例子: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7.原物与孳息物

(1)判断标准:产出+分离

标准 示例
产出 ■母猪下的猪仔、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孳息。
■电灯发出的灯光不是孳息。
分离 ★ ■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
■苹果树上的掉下的苹果、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是孳息。

(2)分类:

    例子 归属
天然孳息 因自然规律而产生 母牛生出来的小牛 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 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 租金、利息 约定→习惯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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