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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07

  荀子说过:“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这句话对于广大的注会考生来说再合适不过。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 

1.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3)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口诀】①债权转,抵押转;②各债权人按份额行使。

(4)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口诀】债务转,看谁抵;自己抵,担责任;第三人,看同意。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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