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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无权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16

  荀子说过:“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这句话对于广大的注会考生来说再合适不过。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1)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2)无权代理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行为。

 

①追认权: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

②催告权: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③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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