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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反担保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12-16

知识点:反担保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但不包括“保证”),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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