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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可否抵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11-18

知识点:可否抵押

不得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可抵押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登记生效: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7)交通运输工具
(8)动产浮动抵押
登记对抗: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动产浮动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房地一体原则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2.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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