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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11-14

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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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规则】注意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作用,发出者不按其内容订立合同,亦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

(5)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法律规定了有些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诺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邀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注意】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逾期承诺 承诺迟到
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接受) 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
(5)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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