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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格式条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11-14

知识点:合同的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 点击查看原帖>>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且在合同谈判中不容对方协商修改,条款内容难免有不公平之处。所以《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及解释作有特别规定。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 A.公平的义务
B.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规定了无效的格式条款 A.具有第52条、第53条规定情形的
B.免除自己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
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A.按通常解释
B.按不利于条款提供方解释
C.按非格式条款解释

  2017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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