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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借题发挥”经济法:民事行为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7-07

眼看着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日子是越来越近了,考生们现在大都是在“埋头苦学”着。从网校答疑板和论坛相关版块来看,考生们在做题中遇到的困难也是越来越多了。与其“就题论题”不如“借题发挥”,于是我们就针对一些大家重点关注或较复杂的题目做了一下“发挥”,希望能对各位复习备考2015年的注会考试有所帮助!

一、 典型题目:

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

A.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

二、 解题思路:

本题考核民事行为的效力。根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选项A为无效民事行为,不选;

选项B属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不选;

选项C并非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因是“按照市场价”购买,并没有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甲的利益,因此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当选;

选项D属于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正确答案】C

三、 涉及知识点:

1、无效民事行为

四、 重点解析:

 2015注会“借题发挥”经济法:民事行为效力

五、 相关重点:

 2015注会“借题发挥”经济法:民事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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