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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9-02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cpa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一)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里所称“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1)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2)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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